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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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金海路北侧、怀仁路西侧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苏(2017)赣榆区不动产权第0016316号]上的暂定名为“豪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2072120180006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房号第12幢1单元1-1102室的商品房1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赣房预字第(2018)040号]。 案件申请费2321元,由申请人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