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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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 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404230.91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152247.99元,2017年12月6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82元由被告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