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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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工程款39768.36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负担728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