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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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门县支行 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24执保18号 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324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门县支行账号20344132400100000084161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二、冻结被申请人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