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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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01389.0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4日利息为26450.23元;自2020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4.9%计算,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7.35%计算,以本金201389.02为基数);逾期不付,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滁州市××路××号(滁州.凤凰城花园)9幢2303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