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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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402执58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石佳鑫: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申请被执行人石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石佳鑫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贷款本金18600元、律师费1046元、利息619.58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28日的罚息为2159.59元,从2020年8月29日起的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020180524042059488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74元(其中执行款1221元,申请执行费253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