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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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兰花国际物流园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10000元,并向原告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977元,由被告山西兰花国际物流园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33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