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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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 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983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需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259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