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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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赔偿原告张自飞9412.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赔偿原告张自飞9412.4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赔偿原告张自飞9412.49元; 四、被告湖南泽翔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自飞1081.04元; 五、被告钞国莲赔偿原告张自飞1081.04元; 六、被告郑向东赔偿原告张自飞1081.04元; 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被告湖南泽翔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钞国莲、郑向东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张自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承担27元,被告湖南泽翔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钞国莲、郑向东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