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金146,556.22元和利息1,896.27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偿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本金103,690.47元和利息12,131.02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共计264,273.9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县××镇××社区××组恒美.西班牙二期(伴山豪庭)A栋7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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