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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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5日止的租金29027元; 二、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以2902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金额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3元,由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