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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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8021.21元(截止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20000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上浮105%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元,***、***、***负担772元;公告费2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