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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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款本金29647.7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利息5366.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9647.73元,年利率6.09%上浮50%标准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利息,给付时另行计算; ***、***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240元,计91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