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款本金29647.7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利息5366.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9647.73元,年利率6.09%上浮50%标准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利息,给付时另行计算;

***、***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240元,计91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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