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百安物流有限公司 寿光飞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飞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利息169744.6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7日,以后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潍坊百安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飞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