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和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和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头有限公司货款213,91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头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和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头有限公司负担23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