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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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偿还借款640,000元,并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以6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9元,由***负担6,429元,由***、***共同负担9,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