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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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偿还借款640,000元,并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以6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9元,由***负担6,429元,由***、***共同负担9,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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