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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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95920元,及从2017年6月1日起至95920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9元,由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