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沙沙,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7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鑫达八方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祥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鑫达八方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上诉人对涉案证据中李伟签字提出鉴定申请,致使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田雷

审判员闫萍

审判员李浩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朱欣宇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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