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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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沙沙,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7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鑫达八方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祥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鑫达八方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上诉人对涉案证据中李伟签字提出鉴定申请,致使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田雷 审判员闫萍 审判员李浩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朱欣宇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