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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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8822.45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一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