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截止至2020年5月4日的信用卡本金45337.31元、利息10698.5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583.3元,以及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