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Br-C661723000);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2500元及其罚息(截止至2020年8月23日罚息为2892.44元;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

三、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抵押的甘E×××××传祺牌小型轿车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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