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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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246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464.67元,计113710.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6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