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05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969年**0月**日出生,汉族,系,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清风街市乡镇企业物资经销公司家属院3号楼1单元6层西户房产。 审判长李海新 审判员闫玮玮 审判员胡文娟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秦健英 书记员徐跃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