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七彩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牧兴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江苏省百顺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建湖县煤矿液压机械厂
南通瀚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牧兴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垫付款本金893.620232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标准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牧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被告江苏省百顺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建湖县煤矿液压机械厂、江苏七彩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对上列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列一、二、三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20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612元,被告江苏牧兴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百顺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建湖县煤矿液压机械厂、江苏七彩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