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沭阳县人民医院 沭阳中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受伤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0412.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4302元,由原告***负担1405元,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2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