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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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弘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宿迁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弘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8942.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已由原告预交888元),由被告江苏弘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 |
裁判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