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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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人民医院 江苏大全凯帆开关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弘想7957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23563元; 三、驳回原告李弘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如果逾期未交本院将在其领取的上述款项中一并扣减)。鉴定费7800元,由原告李弘想负担2900元,被告***负担29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的2900元已由原告李弘想垫付,可在被告***的上述返还款中直接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