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莒县鸿福医养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莒县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147.5元;

二、被告莒县鸿福医养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莒县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2114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以1521147.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按2019年8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211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9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但上述违约金数额总计不得超过172114.75元;

三、驳回原告莒县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4元,由原告莒县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528元,被告莒县鸿福医养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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