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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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 安徽柏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柏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9498107.51元,利息921568.72元(截至2019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计算:以399810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7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6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安徽柏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柏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安徽柏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东路2899号财富广场XX不动产、XXX不动产,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五亩山路X号XX全部不动产、XXX全部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698元由被告安徽柏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