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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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医疗器具费等共计381787.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9元,由原告杨兴应负担4151.4元,被告***负担27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