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880.55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3880.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5元,由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亚丁管理局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稻城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