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元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升降机租赁费、设备进出场费共计177733.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23日起,以177733.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广元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00元,由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