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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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租赁房屋及锅炉房腾退交还原告张家口格瑞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按210000元/年标准支付相应租金(其中办公楼,租金按200000元/年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支付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锅炉房租金按10000元/年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支付至实际腾退租赁物之日。另在上述计算结果上扣除两个月租金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