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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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319145.57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罚息复利(包括截止至2019年8月23日的罚息、罚息复利合计610196.87元及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罚息复利); 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