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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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43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