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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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106,105元。其中,在医疗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0,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9,680元、误工费20,175元、交通费500元,在物损限额内赔偿衣物损失费200元、电动车损失费1,8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账号XXXXXXXXXXX********);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791.44元、营养费3,600元、医疗辅助用品费3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8元、鉴定费2,850元的60%计35,503.46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账户);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银行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1元,减半收取2,250.5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1,650.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