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8480元,并以1848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5.78%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义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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