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12000元,合计62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以被告***、***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给付利息14800元,合计104800元;并给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以被告***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570元,被告***负担2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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