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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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55000元、医疗费436.83元、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57436.8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2、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329200元、丧葬费16923元、误工费814.5元,交通费1617.85元、住宿费738元、伙食补助费用262.5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车辆维修费19515元、车辆施救费2400元,共计396470.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给付原告上述赔偿款时将40000元予以扣除并直接返还被告***。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承担1013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7075元,原告***承担5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