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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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5万元及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的利息(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利息以1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算;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6000元; 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09.70元,由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