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753元,并以247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上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合并暂计至2021年2月19日,为1549.12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差旅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元,被告***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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