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的利息16,500元,另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1,0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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