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19)新40民终1443号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焦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36,594.67元〔(1,711,486.68元-120,000元)×40%〕;

四、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9.7元,由王飞虎负担7334元、焦志刚负担5003元、杨某负担197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1.82元,由王飞虎负担14,668元、焦志刚负担10,006元、杨某负担8947.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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