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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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8,000元并支付利息20,960元(以60000元欠款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1,1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67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