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以149.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854‰计算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至借款本金结清为止,以149.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281‰计算利息。)、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二、被告***、***、***、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6元,由被告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

利。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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