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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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21382元。 二、原告***的法医鉴定费247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并将赔偿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账号7603××××12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