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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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安县高棉乡人民政府、普安县高棉乡龙发砂石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1、***、赵某艳经济损失损失172001元(含***已支付的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1、***、赵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胡某1、***、赵某艳负担3355元,被告***负担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