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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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恢复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皖1125执恢265号 章磊: 你与金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皖1125民初13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马于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金马133000元及相应利息;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17370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地址:定远县定城镇金山北路邮编:233200联系人:张伟电话:0550-2591545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