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借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进行计算,其中6万元逾期借款利息从2015年11月2日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余欠的88000元逾期借款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