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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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狮市昕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石狮市昕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00万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诉被告***承担13800元,本诉原告石狮市昕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9000元(因石狮市昕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将应由其承担的13800元于返还上述定金时一并给付石狮市昕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情况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